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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省市最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汇总

发布者:beat365官方网站入口 发布时间:2019-05-10  

05/10
2019
来源:水工业市场

2018年9月29日,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标志着国家有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要求,对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突破当前农村污水治理的瓶颈,具有划时代、里程碑、历史性的意义。《通知》给出了制定农村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一些基本原则,同时要求各省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


几个月以来,全国各省区响应国家要求,针对各地区自身情况陆续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文对截止2019年5月8日已发布的所有省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梳理,并将其中与污染指标、排放限值的内容加以提炼,希望给您带来思考与帮助。

北京

2019年1月7日,北京市制订并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612-2019)。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和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8项。针对不同规模、排入水体类别等因素分设不同浓度限值。规模划分为500m3/d以上、50m3/d-500m3/d、5m3/d-50m3/d、5m3/d以下四档;排入水体类别划分为Ⅱ类、Ⅲ类功能水体和其他水体两类。同时,在管理要求中提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鼓励回用,在重点地区可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规模大于 500m3/d(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 DB 11/ 890—2012 表 1 的规定。

2.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类、III 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 50m3/d(含)- 500m3/d(不含)执行 A 标准,规模在 5m3/d(含)-50m3/d(不含)执行 B 标准。

(2)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 50m3/d(含)- 500m3/d(不含)执行 A 标准,规模在 5m3/d(含)-50m3/d(不含)执行 B 标准。

(3)规模小于 5m3/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

二、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2014 年 1 月 1 日(含)后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规模大于 500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类、III 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 A 标准,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 A 标准。

(2)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按 4.1.2 要求执行。

2.2014 年 1 月 1 日(不含)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2 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规模大于 5m3/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类、III 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

(2)规模大于 5m3/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

(3)规模小于 5m3/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


河南

2019年2月18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完成了河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500m3/d以下规模(不含500m3/d)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3/d以上规模(含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宽于本标准要求的,自标准批准发布实施后一年起达到本标准要求。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本标准要求。

2.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等,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3.规模大于2m3/d(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对应的规定执行。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Ⅱ类水域以及GB3838 Ⅱ、Ⅲ类水域控制断面周边的,执行一级标准。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断面周边 GB3838 Ⅲ类水域以及排入 GB3838 Ⅳ、Ⅴ类水域控制断面周边的,执行二级标准。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断面周边 GB3838 Ⅳ、Ⅴ类水域以及排入其他水体的,执行三级标准。

4.规模小于2m3/d(不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三级标准。


甘肃

2019年4月15日,甘肃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适用于甘肃省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500m3/d以下规模(不含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和农业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原规定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处理能力在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00m3/d的,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00m3/d的,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5.农村生活污水30m3/d≤处理规模<500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

6.农村生活污水5m3/d≤处理规模<30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7.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5m3/d,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三级标准。


天津

2019年4月8日,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布,该标准对排放限值进行了分类分档,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及处理设施规模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三级标准又分为A、B、C标准,分别对应了不同的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及处理设施规模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IV类(含)以上功能水体或GB 3097海水二类、三类功能海域时,执行表1中一级标准。

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V类功能水体或GB 3097海水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表1中二级标准。

出水排入其他水体时,执行表1中三级标准。其中,规模500m3/d(不含)-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50m3/d(不含)-1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规模小于1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C标准。

山东

2019年1月1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适用于山东省内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GB18918的要求。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乡(村)镇工业污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1.规模大于5m3/d(含)且出水排入GB 3838-2002 中Ⅲ类水域、GB 3097-19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表1、表2 一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2.规模小于5m3/d(不含)且出水排入GB 3838-2002 中Ⅲ类水域、GB 3097-19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表1、表2 二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3.规模大于5m3/d(含)且出水排入GB3838-2002 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天然湿地,以及GB 3097-1997 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表1、表2 二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4.规模小于5m3/d(不含)且出水排入GB 3838-2002 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天然湿地,以及GB 3097-1997 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表1、表2 三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一、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1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二、自本标准实施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2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自2021 年1 月1 日起,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2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福建

2019年3月18日,福建省公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处理规模在 500m3/d 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处理规模在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00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规模大于 500m3/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 GB 18918 的规定。

2.规模小于 50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1)出水直接排入 GB 3838 地表水 III 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 海水二类、三类功能水域以及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的河湖的处理设施执行 A 标准。

(2)出水直接排入其它功能明确水体的以及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4.2.2.1 中所列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 B 标准。

(3)出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的处理设施执行 C 标准。

湖南

2019年3月,湖南省正式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pH、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为此次《实施标准》的水污染控制指标。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 m3/d (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入地表水的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将控制项目的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 年7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2020 年7 月1 日前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项目环评批复为准。

1.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且规模在500m3/d(不含)-5m3/d(含)时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规模在5m3/d(不含)以下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2.出水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且规模在500m3/d(不含)-5m3/d(含)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规模在5m3/d(不含)以下时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3.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4.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GB3838 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或出水排入村镇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陕西

2019年1月,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7-2018),标准适用于设计规模50立方米/日(含50立方米/日)到500立方米/日(含500立方米/日)且位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末端配置污水处理设施)的,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直接排向地表水体时,排放限值分别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一级标准、二级标准。排入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库岸边2公里以内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控制的污染因子有7项,分别是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氨氮、动植物油和总氮;排入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一级标准,控制的污染因子有6项,分别是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氨氮和动植物油;排入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的执行二级标准,控制的污染因子有5项,分别是pH 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磷和动植物油。

标准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执行《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或排入农田灌溉渠的,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处理后排入排碱渠和排入湿地、氧化塘(涝池)的,本标准的一级标准;其他综合利用途径执行本标准的二级标准。